1.事故时间:2013 年3 月21 日
2.事故地点:安徽桐城市商业中心位置龙眠中路与同安北路交汇口的盛源财富广场一期项目
3.伤亡情况:8 死、6 伤
4.直接经济损失:664 万元
5.事故类别:坍塌事故
6.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3 月20 日,项目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桐城市建筑质量监督站对该事故
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在没有认真核对、未形成文字意见的情况下,口
头达成次日浇筑混凝土的意见。3 月21 日7 时40 分,按照事故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王青
海布置,泥工班长金敬超带领8 名工人到主楼中庭5 层屋面浇筑S 至J 轴、20 至25 轴屋面
梁柱板;项目部施工员齐永杰、钱兵、张文昌与质检员胡孔政先后在施工现场指挥。同时,
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6 名泵工在屋面配合浇筑施工。18 时左右,施工现
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有异响,齐永杰陆续安排人员吃饭,准备安排相关人员吃完饭去检查。
吃完饭后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便安排施工人员在24 轴梁附近东北向1 米左右一次性倾倒
约7 立方米混凝土。20 时30 分,中庭已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支撑系统发生垮塌,正在屋面作
业的部分工人随已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和部分坍塌的模板支架坠落。事故共造成8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4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宝顺、王学军、杨振超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
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
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8
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项目由安徽盛源投资集团投资开发,为安庆市目前投资最大、规模
最大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是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规划总
用地 1.7 万平方米,一期建筑面积7 万余平方米,地上五层地下二层,去年4 月开工,由
安徽龙达建筑建筑安装公司承建,项目经理是王长发;监理单位是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项目总监是刘保胜。
8.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支撑系统失稳破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多次变更
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而不相应变更工期,导致施工单位为抢工期盲目组织施工。安徽盛源
集团对其集团下属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组织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
2)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将事故工程
承包给项目部经理;没有按照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基本上不能
到岗履职;项目部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对操作人员进
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安排架子工用从项目部经理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进
行违规搭设;现场混凝土浇筑采取梁、柱、板一起进行浇筑,严重违反了安全技术规范,为
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对下级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
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等行为监管不到位。
3)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在
现场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没有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
筋进行验收;在没有对该部位模板、支撑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情况下,口头同意该部
位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时未对事故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现场施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
4)桐城市住建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
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失察。桐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提出监督
意见,使得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消除。
5)桐城市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
工作不深入,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29
9.事故处理:
经调查认定,桐城“3.21”建筑坍塌事故是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施工,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对安徽盛源集团
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姚为强等24 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注:具体见附录4。
10.事故对建设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等行政手续后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需与建设主管部门沟通联络,
申请办理提前开工手续。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在增加工程量的同时应相应变更合同工期,不得随意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关注高支模工程安全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加高支
模方案专家论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模板支撑体系,对方案交底、支
撑体系材料、搭设、验收和使用、拆除建立相关的管理程序。
4)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参与高支模专项方案验收,并签字确认,
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