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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化验车间2006“6.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03日

2006年6月24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质检部环氧丙烷化验室员工王某做完环氧丙烷水份后对环氧丙烷留样。他由于担心生料带密封不严导致样品吸水而在玻璃样品瓶盖上缠生料带太厚以至于不能将瓶盖塞到瓶口内,王某将左手掌盖在玻璃瓶盖子上用力往下按,由于用力过猛过大,手掌将玻璃瓶压碎,玻璃扎进王某的左手掌内,将他的左手小指肌腱割伤。

事故原因:

1、客观因素:(1)正常的带磨口的玻璃瓶瓶塞和瓶口是密封良好的,不需要缠生料带,由于在留样过程中会动用大量的磨口玻璃瓶,这样便有可能出现留样瓶的瓶塞和瓶口不太匹配的可能,即配合不是很紧密,所以需要缠适量的生料带来弥补该缺陷;(2)个别玻璃瓶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2、主观因素:(1)王某没有按照《环丙化验室留样管理制度》中的规定(留样时,在125ml试剂瓶的瓶塞上缠上两层四氟带,以密封瓶口)执行,而是擅自多缠生料带,导致瓶塞无法塞入瓶口,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重新缠四氟带,而是采取用手掌直接摁压瓶盖的方式,企图将瓶盖强行压入瓶口,致使瓶口受力不均,导致玻璃瓶局部开裂;(2)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在用手掌直接摁压瓶盖时,不是使用适当的力度以使自己的手处于可掌控的状态,而是不计后果,使劲摁压,致使自己的手掌在玻璃瓶局部开裂的时候,未能及时收回并且出现较重的伤势。

事故责任人及处理情况:

1、王某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是发生本次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本着“教育本人,警醒他人”的原则,对王慧杰提出通报批评并罚款300元。

2、当班班长董某,对王某出现的违规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负有监督不力责任,对董某罚款200元。

3、质检部兼职安全员、副主任对留样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未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负有管理不力责任,分别罚款150元。

4、质检部主任王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罚款200元。

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增加“只允许用拇指和食指夹紧瓶盖轻轻旋转来盖严留样瓶,严禁用手掌按压”等具体要求,杜绝类似违章作业。

2、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3、在质检部内部组织全体员工对该次伤害事故进行学习,杜绝出现类似事故。

4、建议采购部门采购质量过硬的玻璃器皿,同时要求员工在使用留样瓶时仔细检查,发现瓶盖与瓶口严重不匹配时,挑出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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